
Re:北京建委:民宅经商多交服务费须用于物业服务
市建委负责人昨天表示,今后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业委会要督促其缴纳。“业主是一个群体,业主委员会有责任向欠费业主追缴物业费,甚至向法院起诉。”这位负责人说,“物业公司也可以受业主大会委托,起诉欠费业主。”
对于物业费是先缴费后服务,还是先服务后缴费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 如果双方约定以酬金制支付物业服务资金,需要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缴纳费用;如果双方约定以包干制支付物业服务资金,双方可以约定物业费是预先缴纳或是中途缴纳;物业费可以一年一缴,也可以一季度一缴,甚至一月一缴,以双方约定为准。
“民宅禁商”解禁以后,民宅办公司公开化,不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公司可以参照商业物业费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必须用于小区物业服务。”这位负责人说,无论是业主委员会收取这部分费用,还是物业公司收取,多收取的这部分费用必须用于物业服务范畴,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不得自留、自用,或将这部分费用分摊给业主。
社区治理专家舒可心提出,向商户多收取的费用可以用于共有资源的消耗;增加安防人力、设备等资源的开销;增加公共责任保险和火灾保险的开销;增加秩序管理人力资源的开销;以及构建商住之间和谐关系等。 (记者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