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福莱花苑物业、业主之争--烟台物管问题多多的缩影
山东出台新条例给物业戴“紧箍”
采访中记者发现,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王科长表示,健全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需要一个过程,“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部分,今后,我们将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把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到城市管理的重要位置,明确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责、权、利关系。同时,作为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将会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大对相关物业管理部门的协调力度,形成物业管理中的统一步调;加大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督查力度,促使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熟悉物业管理,理解物业管理,接受和支持物业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健康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
据了解,在近期出台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针对配套公共建筑不健全、建设单位遗留问题及物业服务差强人意等情况,条例中都做了详细规定。山东省人大已将其列入2008年地方立法确保计划中。条例中有几条非常引人瞩目。
一条规定,不称职的物业服务企业最高可被罚20万元,具体规定是: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管理项目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受到所属行业自律组织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还有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私选物业公司最高罚10万元,具体规定规定是: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逾期不改的,将处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未依法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协助购房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签订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服务合同;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